李逵遇李鬼,字号撞商标 法院判决字号使用者败诉
2017-12-01来源:鲁南财经网 作者:综合点击: 次
日前,枣庄中院一审审结了一起个体工商户因未规范使用字号而侵害他人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法院判令枣庄市××区永和豆浆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使用字号,赔偿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据悉,2017年7月26日,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将枣庄市××区永和豆浆店(以下简称××区永和豆浆店)诉至法院。永和公司认为,××区永和豆浆店使用“永和豆浆”标识经营,侵害了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令××区永和豆浆店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区永和豆浆店是2004年依法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枣庄市××区永和豆浆店”;永和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永和豆浆”商标于2014年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且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区永和豆浆店对此明知或者应当知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永和豆浆店字号权取得的时间比永和公司商标权取得的时间早,为在先权利,其可以使用“永和豆浆”字号用于日常经营,但在本案中,××区永和豆浆店在知悉永和公司有“永和豆浆”商标权的情况下,应当规范使用自己的“永和豆浆”字号,比如在店铺门头、吧台使用“××区永和豆浆店”作为标识,其仅以“永和豆浆”作为标识,与永和公司商标相同,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权,并且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认为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永和公司或者与永和公司存在关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鉴于××区永和豆浆店字号权为在先权利,且经营规模较小,法院最终判令××区永和豆浆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使用字号,并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通讯员:朱运涛 赵洋)
据悉,2017年7月26日,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将枣庄市××区永和豆浆店(以下简称××区永和豆浆店)诉至法院。永和公司认为,××区永和豆浆店使用“永和豆浆”标识经营,侵害了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令××区永和豆浆店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区永和豆浆店是2004年依法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枣庄市××区永和豆浆店”;永和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永和豆浆”商标于2014年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且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区永和豆浆店对此明知或者应当知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永和豆浆店字号权取得的时间比永和公司商标权取得的时间早,为在先权利,其可以使用“永和豆浆”字号用于日常经营,但在本案中,××区永和豆浆店在知悉永和公司有“永和豆浆”商标权的情况下,应当规范使用自己的“永和豆浆”字号,比如在店铺门头、吧台使用“××区永和豆浆店”作为标识,其仅以“永和豆浆”作为标识,与永和公司商标相同,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权,并且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认为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永和公司或者与永和公司存在关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鉴于××区永和豆浆店字号权为在先权利,且经营规模较小,法院最终判令××区永和豆浆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使用字号,并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通讯员:朱运涛 赵洋)
责任编辑:赵怀朴